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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明確,奸淫不滿 14 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根據相關法確規(guī)定,明知是不滿 14 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這也是法律對未成年幼女最硬核的保護。
盡管如此,現(xiàn)實中仍有個別未滿 14 周歲的幼女受到侵害導致懷孕。部分受害當事人和家庭,沒有及時報告將侵害人繩之以法。其中,既有受害方出于隱私、遮丑的考量,也有受害方無知、不知情的原因。
未滿 14 周歲的幼女懷孕,對自身和家庭帶來的傷害是深遠的。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國法律明確了侵害未成年人的 " 強制報告制度 "。2020 年 5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等九部門印發(fā)《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明確具有 " 強制報告 " 義務的主體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授權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二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其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yī)療、救助、監(jiān)護等特殊職責。根據《意見》要求," 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由此可見,醫(yī)務人員面對可能存在的未成年人侵害行為,有向相關部門報告的義務。
侵害未成年人的 " 強制報告制度 " 實施后,效果顯著。2021 年,山東首例因 " 強制報告制度 " 而立案偵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落槌,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這起未成年人性侵案,就是威海市某醫(yī)院醫(yī)生通過診斷發(fā)現(xiàn),及時上報引被立案偵查,最終侵害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未成年人侵害案取證難,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痛點,有侵害人因此逍遙法外,進而成為慣犯。建立侵害未成年人 " 強制報告制度 ",就是從社會層面,揪出侵害未成年人的 " 惡手 ",將嫌疑人繩之以法。
淮安在全市醫(yī)療機構建設強制報告平臺,將提醒程序嵌入電子病歷系統(tǒng),解決的是醫(yī)生遇到疑似未成年人侵害情況后如何報告等問題,避免出現(xiàn)醫(yī)生不知道向誰報告、如何報告、不敢報告等問題。
遇到敏感病例,醫(yī)院將提醒程序嵌入電子病歷系,此前連云港、宜興等地也有先例。這些做法,值得更多地方效仿。當然,建立侵害未成年人 " 強制報告制度 ",也要注意規(guī)范報告流程和未成年人父母知情權問題。畢竟涉及未成年人,打擊違法犯罪和保護隱私,一個都不能少。
現(xiàn)代快報 + 評論員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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