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擬規范人身險產品信息披露,分紅險、萬能險利益演示降為兩檔
2月10日,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日前下發《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披露規則》),擬全面規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關于人身險產品的披露規范,其實監管早就有過規定。2009年,原保監會就出臺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但是僅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范,并未將所有人身險產品都納入其中。
對于這一問題,《管理辦法》擴展了披露內容,明確除保險公司外,保險中介機構也需遵守新規開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對人身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進行了全面統一規范。
保險中介也要開展信息披露工作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所稱產品信息披露,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保險產品,并在售前、售中、售后提供產品相關信息的行為。
《管理辦法》規定,產品信息披露主體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的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會公眾介紹或提供產品相關信息。保險中介機構相關宣傳材料應當與保險公司披露內容保持一致。
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設計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報經其總公司批準。除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均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此外,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自行設計和變更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自行設計和變更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不得使用與產品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對于披露信息,《管理辦法》也給出了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不僅要披露產品目錄、條款,還須披露費率表、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表示例、長期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等,還需要在保險公司官網的公開信息披露專欄進行披露。
分紅險、萬能險利益演示降為兩檔
不同于《管理辦法》,《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征求意見稿)》的內容規范更多地在產品層面,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重點針對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披露規則》要求,保險公司及其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標與其他保險產品以及銀行儲蓄、基金、國債等進行簡單對比。
具體來看,普通型保險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產品基本特征、猶豫期及退保、利益演示等內容。例如,普通型保險產品要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少于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新規對于分紅險、萬能險及投資連結保險的利益演示進行了調整。根據此前的監管規定,三類產品的利益演示按照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進行。
《披露規則》要求,分紅險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只能采用保證利益演示和紅利利益演示兩檔,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于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
對萬能險演示保單利益時,則采用最低保證利益演示和萬能結息利益演示兩檔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于最低保證利率和4%;
對投資連結保險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樂觀、中性和悲觀三檔情景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6%、3.5%和-1%。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規則》還要求在投資連結保險進行信息披露時,要明確實際投資收益可能出現負值。同時,為了壓實主體責任,對于違規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除對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總經理以及負責信息披露的相關管理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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