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日前披露2022年1號“罰單”。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金正大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證監會調查,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部分子公司通過與其供應商、客戶和其他外部單位虛構合同,空轉資金,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貿易業務,累計虛增收入2307345.06萬元,虛增成本2108384.8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98960.18萬元。上述情況導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指出,萬連步決策前述虛構貿易業務、虛增發出商品等事項;知悉金正大與諾貝豐、富朗、諾泰爾之間真實的關聯關系;參與決策金正大向諾貝豐劃轉非經營性資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參與虛構貿易業務的公司開具票據用于融資。
李計國參與決策前述虛構貿易業務、向諾貝豐劃轉非經營性資金、虛增發出商品、虛減應付票據等事項;知悉或應當知悉金正大與諾貝豐之間真實的關聯關系。
唐勇參與商議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金正大虛構貿易業務、向諾貝豐劃轉非經營性資金、虛增發出商品等事項;參與商議虛減應付票據事項;知悉或應當知悉金正大與諾貝豐、富朗、諾泰爾之間真實的關聯關系。
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崔彬參與辦理諾貝豐、富朗和諾泰爾的工商登記手續,參與安排諾貝豐、富朗和諾泰爾董事等事項,未能關注并進一步核實諾貝豐、富朗、諾泰爾與金正大的關聯關系;參與決策虛增發出商品事項。
時任董事、副總經理高義武涉案期間曾在參與虛構貿易的相關金正大子公司任職,知悉并參與虛構貿易業務事項,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來的定期報告披露數據與實際數據不一致。
時任副總經理顏明霄配合財務部門履行虛構貿易業務、向諾貝豐付款的相關審批程序,參與富朗和諾泰爾對外付款的審批程序,未能關注并進一步核實諾貝豐、富朗、諾泰爾與金正大的關聯關系。
時任副總經理鄭樹林配合財務部門履行虛構貿易業務相關審批程序;負責諾貝豐、富朗、諾泰爾的項目建設,參與諾貝豐、富朗、諾泰爾對外付款的審批程序,未能關注并進一步核實諾貝豐、富朗、諾泰爾與金正大的關聯關系。
時任副總經理徐恒軍配合財務部門履行虛構貿易業務相關審批程序。
證監會認為,金正大公開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金正大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條有關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金正大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信披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萬連步全面負責決策、組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李計國、唐勇組織、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萬連步、李計國的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唐勇的違法情節嚴重。崔彬、高義武、顏明霄、鄭樹林、徐恒軍知悉、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此外,萬連步作為金正大實際控制人,決策、指使相關人員進行財務造假,隱瞞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其行為同時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情形。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金正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萬連步給予警告,并處以24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2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120萬元;對李計國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唐勇給予警告,并處以55萬元罰款;對崔彬、高義武、顏明霄、鄭樹林、徐恒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根據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最終決定對萬連步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李計國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對唐勇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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