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顯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電話銷售中心(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山東電銷中心)存在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欺騙投保人
經查實,泰康人壽山東電銷中心在電話銷售人身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虛構投保條件、以限時限購為由開展營銷,以及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等問題,構成對保險消費者的銷售誤導,涉及保單共計41筆。
未按規定妥善留存保管資料
經查實,泰康人壽山東電銷中心在電話銷售人身保險產品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規定妥善留存錄音資料,不能完整反映銷售過程,涉及成交保單94筆。
因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泰康人壽山東電銷中心罰款19萬元。
上述未按規定妥善留存保管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40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泰康人壽山東電銷中心罰款10萬元。綜上,決定對泰康人壽山東電銷中心罰款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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