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對人居環境建設工作的指導,規范中國人居環境獎的申報與評選管理,該部日前印發《中國人居環境獎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規定,中國人居環境獎包括中國人居環境獎(綜合)、中國人居環境獎(范例)兩類。中國人居環境獎(綜合)授予在改善人居環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城市(含直轄市的區)。中國人居環境獎(范例)授予在改善人居環境相關領域具有重要示范價值的項目。
在申報條件方面,除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嚴重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外,中國人居環境獎(綜合)還要求申報城市符合《中國人居環境獎評選標準》、獲得國家園林城市、國家節水型城市、全國無障礙建設城市命名等要求;中國人居環境獎(范例)還要求人居環境建設項目在生態宜居、健康舒適、安全韌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價值。
中國人居環境獎評選每2年開展一次,偶數年為申報年,奇數年為評選年。申報主體經申報材料預審、第三方評價、社會滿意度調查、現場考評、綜合評議、公示等評選環節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式命名。中國人居環境獎(綜合)命名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進行動態管理及復查工作,復查按照現行的評選管理辦法和評選標準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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