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獲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下簡稱《目錄》)印發,并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同時廢止。《目錄》不包含中央定價項目內容,在省內凡涉及中央定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 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具體定價事項減少一成
本次《目錄》修訂,堅持對具備競爭條件的價格全部放開,部分具備競爭條件的價格部分放開,不適應市場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價格事項取消;將部分定價項目、定價內容及腳注表述與《中央定價目錄》保持一致,進一步規范管理定價目錄;結合2018年機構改革中部門職能調整和名稱變化情況,調整部分定價項目的定價主體,明確責任和事權邊界。
修訂后的《定價目錄》主要包括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和燃氣、供水、重要交通運輸服務、環境保護、教育、基本醫療服務、養老服務、殯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等12大類。具體定價事項共有35項,較2018年版定價目錄減少10.3%。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三大領域。
燃氣供水保留政府定價
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主要包括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本次保留的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和燃氣、供水等,均屬此類;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如重要交通運輸服務、環境保護、教育、基本醫療服務、養老服務、殯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等。
《目錄》對處于過渡時期,目前尚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個別商品和服務,暫時保留政府定價,同時進一步明確市場化改革方向。
嚴禁擅自增加定價項目
廣東省政府介紹,在《目錄》實施過程中,嚴禁保留和變相保留新定價目錄以外的定價事項,嚴禁擅自增加定價項目或隨意衍生具體小項,嚴禁擴大定價范圍制定價格。對列入《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定價項目,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規定,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確保政府定價程序規范、公開、透明。
記者梳理發現,根據《目錄》說明,高可靠性供電費、系統備用費,成品油價格,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屬于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辦法管理。
客運出租汽車 (網絡預約出租車除外) 運價、燃料附加費標準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有條件的地方可試點探索市場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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