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只要加班就有加班費嗎?維護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注意啥?這些判例給您提個醒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維護工作通知》,決定自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維護專項行動。此前,半島全媒體記者也曾接到多起類似線索,不少當事人還因此對簿公堂。對此,半島全媒體記者梳理近年來青島法院相關判例,以幫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
公司實行“包薪制”
索要加班費不予支持
劉剛(化名)、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剛的職位為質量檢驗員,工作地點青島,月工資已包含了基本工資和加班費。2020年11月3日,公司向劉剛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于2020年11月與李剛解除勞動合同,并以2020年11月3日為截止日對劉剛進行工資結算及計算有關費用。2020年11月20日,劉剛向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其請求公司支付的項目中,包含“2016年2月26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間休息日加班費203642元”。裁決作出后后,雙方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兩案合并審理。
劉剛稱,他于周末多次加班,其提交的一宗檢驗文件簽收單及保存工作實時照片的網盤記錄,以證實其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稱檢驗單中只有劉剛和不能確定身份的人的簽名,沒有驗貨工廠的蓋章,且檢驗單也不能證明劉剛周末驗貨系在加班。如果要證明劉剛周末的驗貨均為加班,劉剛還需要進一步證明其周一到周五每天都有驗貨工作,這樣周末的驗貨才能因超過工作時間而被認定是加班,劉剛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周一至周五每天都有被安排工作,不能一邊享受周一到周五別人上班他有時休息,一邊又主張周末有工作安排時的加班費。經劉剛簽字確認的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均表明,公司實行包薪制,月工資中已包含加班費,劉剛作為檢驗員無需辦公室坐班,其工作時間不受周一到周五的限制,因實際驗貨工作的需要,驗貨員均存在周一到周五工作日有時休息,周末有時需要驗貨的情況,因此驗貨員每月的實際工作日不確定,如果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超過當月標準工作天數,超出部分將給予調休假。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法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劉剛的月工資包含了基本工資和加班費,任職驗貨員的員工,沒有收到第二天驗貨安排的,則第二天視為休息日,由于工作未完成而需加班,不得索要額外費用或加班費,因該加班費已包含在月工資中。在員工手冊中亦載明:辦公室員工的工作時間安排為星期一至五,實行5天8小時工作制,驗貨/審核人員在其他外勤員工根據工作需要,不受限于以上工作時間。本案中,劉剛任職驗貨員,但劉剛提交的檢驗文件簽收單等證據雖載明日期均系休息日,但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李震在職期間提供了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存在加班事實,故劉剛主張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劉剛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對加班安排調休
要求支付加班費遭拒
李濤(化名)自2020年4月入職某公司,系公司門店管理人員,主要負責運營管理、工資考勤、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完成月銷售任務等方面,于2020年8月離職。2020年12月,李濤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訴,在提出的請求裁決中,包含“公司向李濤支付加班費9521.5元”“公司向李濤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2759元”。裁決做出后,李濤不服,訴至法院。
關于李濤主張的在職期間加班費,法院認為,在李濤提交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中,李濤在“***工作群”向其他職工發送通知中載明“加班時間核算為一天上班時間,可調休或核算一天工資”“下午上班取消,改為休息。明天正常上班,今天上班人員后期可調休”“周一公休,該邀約的邀約,為下周做準備”的消息,可以看出,李濤作為公司處管理人員,對加班及調休均進行了通知,在公司已經安排調休的情況下,對李濤主張的在職期間加班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李濤主張的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的規定。在庭審中,李濤與公司均認可,李濤系自2020年4月入職公司,于2020年8月離職。在職期間未滿12個月,故針對李濤主張的帶薪年休假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此,李濤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加班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的事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濤在公司工作群中向其他職工發送加班調休通知,可以看出,公司已對加班安排調休,基于此,一審法院對李濤主張的在職期間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帶薪年休假“算錯”
要求支付未獲支持
王明(化名)于2019年7月到一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王明繳納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的社會保險。王明的工資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工資發放至2021年2月。王明主張其實際工作至2021年3月31日,因公司拖欠其差旅費及帶薪年休假工資提出辭職。公司稱,王明實際工作至2021年3月15日,系主動離職。
2021年5月,王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其中包含“公司支付2021年2月1天年假工資、3天年假補償金”。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以勞動關系不明確為由對雙方勞動爭議一案不予受理。王明對仲裁決定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王明提交年假請假記錄4份(打印件)、2月份工資條(復印件)1份,證明公司發工資時克扣其年假工資,王明實際請假兩天,公司同意休年假但發工資時克扣了1天年休假工資。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工資條沒有公司蓋章,王明未出示釘釘打卡記錄原始載體。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王明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克扣1天帶薪年休假工資及未休4天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王明于2019年7月到公司工作,應享受帶薪年休假。王明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31日,故王明2021年應享受帶薪年休假1天(90天÷365天×5天=1.2天)。王明2021年已休年休假2天,因此,對于王明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明主張公司克扣帶薪年休假工資,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其提交的工資條復印件及釘釘請假記錄打印件不能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王明要求利得公司支付克扣年假工資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王明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鏈接:
事關休假、工資!山東發布重要通知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維護工作通知》,決定自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維護專項行動,聚焦超時加班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企業、技術密集型企業、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業企業、服務業企業,以及流水線作業企業,進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保障職工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維護和諧穩定勞動關系。
集中排查整治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企業制定工時、休息休假內部規章制度情況;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情況;企業安排加班情況及依法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情況;企業落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情況;企業支付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情況。
對排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并督促限期整改,嚴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對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的強制加班、制度化加班等突出問題將重點予以打擊;對重大典型違法案件,依法予以公布或向社會公開。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遭受侵害時,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反映。
關于我們| 聯系方式| 版權聲明| 供稿服務| 友情鏈接
咕嚕網 www.jzyjjz.com 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8-2020 By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備20023378號-15 營業執照公示信息
聯系我們: 98 28 36 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