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介紹
2019年12月,W先生為自己投保合眾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2021年3月1日W先生因騎自行車摔傷門診治療。治療結束后,W先生向公司申請理賠,受理資料時發現,W先生發票原件遺失,僅有門診病歷。本案因客戶無法提供發票原件,未能申請理賠。
2、案例分析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本案中W先生申請理賠時無法提供原始醫療票據,不能證明其損失程度或具體金額,故本次不能給付。
3、風險提示
合眾人壽提醒您:消費者在就醫就診時提示醫院出具病歷及發票,如果醫院使用電子發票,應在醫院打印或自行下載打印電子發票,并妥善保管病歷、醫療費發票、社保結算單、用藥明細、第三方報銷單位出具的報銷憑證等,如果申請理賠時無法向保險公司提供確認保險性質、損失程度或費用金額的證明和資料,將不能獲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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