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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山東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關于對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齊商銀行存在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未對2021年1月以來新增銷售基金產品進行合規審查;未對代銷的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為主要考核指標;部分從事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運營維護人員和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上述情形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齊商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愛企查顯示,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8日,是全國第四批由城市信用社組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24個管理部室、1個專營機構、1個營業機構,下轄淄博支行、魯中支行和西安、濟南、濱州、東營、濰坊、濟寧、威海、臨沂等10家分行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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