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建明/文
總部位于巴黎的國際反洗錢官方組織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于10月6日公布了對中國2021年的“強化后續報告”(FUR)。
按FATF工作流程,在2019年2月通過中國“互評估報告”(MER)后,對于存在的問題,中國需要每年向FATF報告整改進展,接受年度強化后續報告評估,并在3年后(2024年)接受FATF的檢驗,參與下一輪全球互評估。
參與反洗錢國際互評估具有重要意義。對國家而言,有利于通過FATF積極參與規則討論與國際治理;對國內金融機構而言,有助于發現差距,提升反洗錢技能水平。
經過一年多的整改,我國2020年10月接受FATF的首次FUR評估。對比FATF的40條建議,評估認為共有25條達到了“合規”和“大致合規”,但仍有共計15條尚存較大差距,包括有9條“部分合規”和6條“不合規”。
這6條“不合規”尤其凸顯了我國反洗錢工作在兩方面不足:一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中,對客戶身份識別、制裁及最終受益人識別不到位(涉及3條內容);二是對支付等特定非金融機構,在盡調、風險評估、監管措施等方面要求不明確(涉及另外3條內容)。
FATF所指出的“部分合規”和“不合規”內容,顯然已被列為監管整改的重點。事實上,從監管處罰就可見一斑。2020年中國反洗錢懲戒力度驟然加大,罰款總額比2019年猛增了2倍。其中52%的罰金來自銀行,首要原因就是客戶身份識別不到位;42%的來自支付機構,最高單筆罰款達6124萬元。監管整改和處罰重點正好準確應對了上述FATF指出的6條“不合規”內容。
同理,2021年10月FATF所作的最新強化后續評估報告,也勢必成為下一階段監管整改的重點。作為金融機構反洗錢合規風險管控的重中之重,以下兩個方面值得予以特別關注:
一、準確把握政策法規并調整反洗錢工作重點
一是要落實風險為本理念。針對去年評估報告提出的“不合規”和“部分合規”問題,2021年以來,監管機構已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2021年1月的反洗錢風險自評估指引,要求金融機構落實風險為本理念,法人金融機構必須在今年年內制定或更新自評估制度,明年底之前完成首次洗錢風險自評估。
二是要強化盡調。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明確了自洗錢行為獨立構成犯罪;同月,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和身份識別及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對盡調對象、范圍和措施的要求;4月,發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和風險管理要求;6月,公布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標國際水準,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也應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客戶盡調等反洗錢義務。
二、重點關注整改相關的檢查與處罰實務要點
為提高對重點領域違規的懲戒效應,反洗錢檢查和行政處罰力度將持續加碼。2021年上半年,監管機構處罰的機構總數,比起2020年上半年已經增長約49%,主要集中于142家銀行和13家支付機構,首要罰點就是盡調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對個人處罰金額,也從2020年上半年的785.4萬元上升至1142萬元,處罰對象包括了董事長、副行長,合規審計、信息科技管理總經理,以及反洗錢崗位等各層級人員。
FATF第二次強化后續評估表明反洗錢整改已初見成效,但依然任重而道遠。2020年存在較大差距的15條已減少至9條。其中3條“部分合規”主要涉及反恐定向制裁、政治公眾人物的盡職調查、特定非金融機構相關措施的實施;6條“不合規”依然如故,涉及反擴散定向制裁、特定非行業落實客戶盡調、監管規章和監管實施、法人受益所有權和法律透明度安排等。顯然,未來三年金融機構仍需特別關注這9條的相關內涵。除了監管本身需要調整之處外,毫無疑問其必將成為監管懲戒的重點。
(本文作者曾任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分析部主任、亞馬遜中國首席金融政策官,現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富拉凱金融軟件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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