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2年9月發布的《第32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報告》(GFCI 32)對全球國際金融中心的排名,上海的排名由2022年3月的第四位降至第六位,被新加坡和美國舊金山超越。新冠疫情沖擊對此次排名下降的影響不容忽視,但考慮到上海還沒有充分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人民幣不是自由兌換貨幣、資本賬戶尚未完全開放等綜合因素,上海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仍有一段艱巨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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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需要創造與國際接軌的金融法制環境
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根本目的是要承擔起實施國家戰略和人民幣國際化、實現金融開放和安全、增強全球資金的集聚和配置能力、參與全球性金融交易和監管規則的制定、抗衡霸權國家對國際金融的壟斷等重任。因此,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也應該根據以上目的來構建金融法制環境。
近期有資深學者認為,國際金融中心是軟實力、法律體系、監管體系、國際化信用的綜合體現,上海沒有獨立的與國際接軌的司法體系就不能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這就充分說明了在當前復雜、艱難的國際大環境下,上海更需要具有綜合的、全方位的、配套的法律法規。當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正處于“在困難中求發展”的關鍵時期,上海的金融創新、金融交易、金融效率、金融安全都需要一套與國際接軌的金融法制環境作為保障,所以上海的金融法制環境必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的原則創建。上海的經濟活動必須在成熟的金融法制環境下運作,且這套金融法制制度應該是相對穩定的。我們強烈建議上海的金融法律環境一定要具備穩定性,法制建設及任何法律法規的變化都應具備審慎性、透明度和提前量。
2009年制定的《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有效促進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進度,但條例的部分內容目前看來已經過時。有觀點認為,由于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非常快,特別是上海的數字經濟、金融科技、綠色金融等發展迅猛,這對上述條例的有效性和實用性提出了挑戰,建議上海市人大著手修訂這部法規。我們則認為,這部法規不僅僅是要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業務和新問題做出新規定來增強條例的有效性,還要根據世界上更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的成功經驗,按照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需要配套制定一流的金融法制制度,使得未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新業務和新問題都能在制度的軌道內得到健康發展和有效解決。
上海應聚焦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點領域,特別是在全球金融資源的配置能力、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程度、金融交易的定價能力、經濟活動的投資者參與活力、金融創新的法律保護和金融中心的監管體系等諸多方面還需要花大功夫來不斷完善和提高。針對當下法律制度建設存在不足的實際問題,上海應學習新加坡等國家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采取“拿來主義”來建立健全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行政制度體系、金融監管體系和經濟活動的法律體系,最終目的是要讓參與上海各項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能夠產生一種穩健、開放和安全的感覺。上海應積極發揮浦東新區立法權的優勢,可以考慮在陸家嘴金融城或臨港新片區先行建設離岸金融試驗區,并以此來探索金融法制環境的完善、積累處置經濟活動糾紛的相關經驗,待條件成熟后再移植到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區域內進行復制推廣和使用。
高度重視仲裁機制對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性
目前,國內針對經濟活動產生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通過金融機構內部機制協商解決;二是通過上海市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的第三方調解機制解決;三是通過上海的金融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裁決。雖然仲裁裁決與法院終審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終局性、專業性強、保密性高、權威性高以及裁決能被多國所承認等各種優勢。但由于上海的金融仲裁機制并不為公眾所熟知,經濟活動的各參與方在簽署商事合同時普遍較少約定以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并因為仲裁費用一般高于訴訟費用,加之經濟活動的參與方大都認為最后還是要靠法律訴訟來解決,導致了經濟活動的各種糾紛大多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上海雖已設立仲裁機構,但仲裁制度并未達到應有的社會預期和社會效果。
上海的仲裁機構與本區域內的司法部門之間的聯動也不夠活絡,特別是仲裁機構在打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上海應高度重視國際仲裁制度對優化營商環境所起的關鍵作用,要以建設一流的仲裁機制為抓手,更好地完善金融法制環境。建議上海市人大在相關立法時明確,今后上海市各委辦局凡是出臺涉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內的經濟、金融政策和措施之前,都應征詢上海市級仲裁機構的意見,以此來作為提升營商環境和完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法制環境的重要手段,并杜絕可能因集中應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的破壞法制環境的情況。
為高質量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應不斷建立和完善仲裁制度,充分發揮仲裁制度對改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營商環境和各類國際金融活動的促進作用,通過仲裁制度來增強周邊國家和港澳地區企業前來上海投資興業的信心。
高度重視整合監管體系和遵守國際慣例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基礎性作用
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需要更多境外機構和企業參與各項經濟活動或者落戶到上海區域內,這必然導致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監管體系與國際慣例產生相當多的矛盾和沖突,這是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目前,世界上成熟國際金融中心所在國家的監管原則都趨向于從分散監管走向整合監管,而且這種監管模式的轉變也有效促進了當地國際金融中心的進一步發展,更是極大程度上防范和降低了國際金融中心的集成風險,這非常值得我們重視和借鑒。
在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過程中,如何平衡我國法律體系的權威性和國際慣例的前置性,讓全世界都認可上海的金融法制環境,是我們繞不開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們建議在制定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時,只要國際商事活動中適用的“國際慣例”不損害我國的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那么就應該在立法中明確遵守這些國際慣例。
上海應做好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與司法體系的有效銜接
我們研究認為,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還特別需要在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ADR)進行建設性的普及和提高。ADR主要包括調解、調停、仲裁、模擬法庭、專家裁定等非訴訟手段。目前,國內不少專業人士,對上海建設金融法制環境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的認識不足。在他們看來,似乎只要我們有了相關的立法、司法和執法程序就能有效解決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而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過程中特別需要的ADR卻很少被提起。
我們在研究分析ADR對于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法制環境作用時發現,國際上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都是ADR和司法訴訟并存的,兩者都反映了國際金融中心內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與價值選擇。而構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所需要的ADR與司法訴訟有機銜接的金融法制環境,既符合金融案件參與方對處置速度、價廉質優的實際需求,也能解決上海金融法院(法庭)金融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問題。
目前國際上排名靠前的國際金融中心在應對經濟活動糾紛時一般都首先采取ADR來處理。比如,東京的金融案件/糾紛通過ADR和解比率達到了50%。考慮到任何經濟糾紛通過司法訴訟解決存在高昂的法律成本,而且經濟活動快速發展中新產生的經濟糾紛可能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滯后性產生矛盾,我們建議上海人大在進行金融立法時可以考慮增加一條規定:上海的所有涉訴金融案件,法院應在ADR失效后才能受理。上海如要避免大量的金融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來擠占金融法院(法庭)的稀缺審判資源,還必須通過立法和宣傳來推行ADR的廣泛使用。
上海應當加強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即首先依靠社會性或司法訴訟以外的解決方案。現在上海已設立了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已有學者呼吁上海設立金融檢察院),我們認為這對上海金融業的穩健發展是大好事,并且能夠有效地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所要求的金融司法專業化發展,也確實能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更多的訴訟渠道和專業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同時,我們認為上海的金融法制環境應是立體化和多元化的,并不能因為設立了金融法院就認為上海已具備了一個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所應具有的金融法制環境。
上海應探索在我國成文法法律體系中運用判例法的實踐路徑
我國采用成文法的法律體系。在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起步階段,由于沒有相當數量的司法案例,要制定出既具有我國成文法特色又能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法律法規是很難做到的。在此我們提出兩種設想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是如果涉事一方是來自采用判例法的國家的主體時,建議直接引進判例法的方式來處理。二是我國也應該探索司法判決對完善成文法法律體系的作用并實踐運用。這樣一來,即便成文法的立法過程較為繁雜冗長,但我國的司法判決卻可以通過適用判例法的高效與務實來平衡,并能及時將我國高效的司法判決案例積累為成文法的金融判決規則,這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決司法訴訟時間過長的問題,另一方面又可以為完善成文法的相關立法積累豐富的經驗和素材,同時也能靈活地與國際慣例相銜接。此外,還要積極引進港澳地區的法律人士來上海工作,協助探索上海的法制建設,挑選經典判例進行宣傳和講解,讓更多的機構、企業了解上海將成文法的司法體系與各類金融審判案件進行有機結合的特色。
我們在研究后還發現,ADR在上海的實施,也是判例法在上海綜合和靈活應用的一種實踐。這是因為ADR采用的調解、調停、仲裁、模擬法庭和專家裁定等糾紛解決機制,實際上兼具金融、法律、經濟、商事等大量成功實踐經驗,又是由具有深厚理論研究基礎的各類專業人士操作,這從本質上來看就是運用豐富實戰經驗來對各類經濟活動的糾紛進行處置的判例法的初級形態。
(景建國系上海首席經濟學家論壇金融發展中心離岸金融研究所所長、雄安新區離岸金融創新實驗室主任,祝宇航系交通銀行國際部/離岸中心高級客戶經理。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本文是上海金融學會“發展離岸金融助力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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