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直播發展迅猛,但是也存在網絡直播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營銷行為不規范、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記者3月30日了解到,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著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直播平臺每半年要報送主播營利情況
意見指出,要加強網絡直播賬號注冊管理和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示網絡直播發布者在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但不得強制要求網絡直播發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個體工商戶。
嚴禁利用直播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意見還明確,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布者不得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網絡直播發布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直接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費信息進行必要、清晰的提示。
另外,意見要求,加強網絡直播銷售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直播發布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嚴禁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不得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
意見要求,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促進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的稅法遵從,引導網絡直播發布者規范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要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
意見明確,保護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依法規范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納稅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持。對存在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平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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